楼上扯根线,楼下来充电
为方便给电瓶车充电
一些群众从楼上“空降”电源线和插线板
实际上这样随意拉线
伴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精神
深刻汲取南京“2·23”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
连日来
蓉江新区公安
联合消防等部门深入居民小区
积极开展集中敲门行动
教育和推动村民做到“三禁止一规范”
从源头上解决“飞线充电”安全隐患
为居民创造安全良好的居住环境
排查过程中
民警重点围绕辖区居民楼中
裸露在楼体墙外的电线、空中飞线充电
是否私拉乱接电线、电线线路是否老化
楼道堆放杂物影响疏散等问题进行排查
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督促整改
并结合“飞线充电”引发的安全事故案例
向住户宣传“飞线充电”的危险性和后果
劝导群众规范充电
提高火灾防范意识
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事故
我们应该如何做?
1
务必做到“三禁止一规范”
禁止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蓄电池;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建筑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共用部位;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在符合消防规范的充电场所充电。
2
必需牢记相关注意事项
3
时刻铭记法律法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失火罪。由于过失造成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瓶放在家里充电有危险是常识,事主应当知道可能会发生危险,仍然在家充电,主观上具有过失,若重大后果将涉嫌失火罪。一旦罪成,可能将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安全容不得侥幸心理
禁止电动车进楼入户
更不要在室内充电
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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