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发展的晴雨表和测量仪。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必须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一、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重要文件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办、国办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4个重要文件。4个文件从谋划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到推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依次展开、环环相扣,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和统计法律法规得到全面遵守执行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充分表明了中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
《意见》解决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认识”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监督问责,依纪依法惩处弄虚作假。
《办法》属于党内法规,解决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进行处分处理的“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独立调查以及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情节认定标准。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等领导干部都有责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领导干部不仅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且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也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对开展统计督查工作做出全面安排,就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做出详细规定,谁来督察、督查谁、督查什么和如何督查的问题都予以明确。针对不同的督查对象明确督查内容有所不同,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等情况。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多为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执行国家统计规则等方面情况。
《监督意见》明确指出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要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明确了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5项主要任务。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落实。
二、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
从《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到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已经是《统计法》颁布的第40个年头。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统计法》为中心,统计行政法规相配套,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制度为补充,比较健全的统计法律体系。
一是依法依规统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竭力维护统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使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是建设现代化统计体系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要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严惩统计弄虚作假。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制度化,实现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常态化,是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治本之策,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基本保障。
二是依法依规统计,是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的基础。
要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必须加快推动统计调查的科学规范,唯有健全统计法律制度,才能巩固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唯有坚持为民调查、崇法唯实的统计调查精神,才能不断提高统计调查管理服务水平,为发挥统计数据作用奠定基础。
三是依法依规统计,是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保障。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统计部门的首要职责和根本使命,依法统计必须围绕统计工作大局,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为根本目标。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统计行为,确保统计工作合理合法、有序透明,只有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才能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依法普查查清查实家底
2023年是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年。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对全面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准确反映高质量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四、坚持加强统计法治工作
一是要持续深入学习统计法治精神。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践行“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决策部署和要求,多措并举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结合“统计法颁布40周年”、“五经普宣传月”等重要活动,持续推动各镇(组)、区直、驻区单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汇编》主要精神以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通过举办现场活动,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投放公益广告,不断提高《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群众知晓率,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二是要严格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开展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专项治理行动,认真完成好各专业专项数据核查、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等行动举措,推动问题查处、警示教育、检视整改落实落细。严格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机制,推动区党工委、管委会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持续构建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是要压紧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聚焦统计部门“晴雨表”“预警器”功能,加强数据研判分析,通过“三单一函”(任务交办单、提示单、督办单和工作提示函)等方式,充分发挥统计监测职能,全面提升统计服务质效。努力推动区党工委、管委会在2023年综合考核中增加“统计工作”考核指标,不断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的统计职责。利用税务、市监、财政、住建等部门数据,开展数据联审,全面提升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整性、匹配性、支撑性,确保数出有据、数出有源。
四是要不断夯实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聚集各专业年报数据、通过加大抽查力度、加密抽查频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2023年年报数据进行监测评估,坚持要求各业主单位、一套表企业及时提供凭证资料,对报送过程中的存疑指标按要求通知企业进行复核修正。常态化开展五经普数据质量核查,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把控,开展全过程多角度的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抽查,严守普查工作底线,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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