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开展赣州蓉江新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掌握蓉江新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现状,做到“应保尽保”,现面向社会征集不可移动文物线索信息,望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供相关线索。
征集范围
蓉江新区地域内地上、地下、水下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征集内容
征集的不可移动文物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古文化遗址
古文化遗址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存在文化堆积,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2)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3)中国内水、领海及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
(4)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
性改变;
(5)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
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古文化遗址一般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
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
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
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文化遗址等类
型。
2.古墓葬
古墓葬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2)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3)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
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古墓葬一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
他墓葬等类型。
3.古建筑
古建筑认定年代下限为1911年。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2)依法审批后整体迁移的,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3)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保留原有风格或形制,且保留
有反映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构件。
1840年以前建造的主体尚存的古建筑,应当全部予以认定;
1840—1911年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工艺建造,具有传统风格的
应当予以认定。
古建筑一般包括: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宫
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及其他行政管理建筑)、学堂书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筑)、驿站会馆(及其他交通道路设施、旅行服务设施)、店铺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贸建筑、工商业建筑设施)、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及其他景观建筑、戏曲演出建筑、天文观测建筑)、寺观塔阁(及其他宗教建筑)、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及其他水利设施)、池塘井泉等类型。
4.石窟寺及石刻
石窟寺及石刻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当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2)石刻、岩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3)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1911年以前的,应当全部予以认定;1911年至今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
石窟寺及石刻一般包括: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等类型。
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近现代重要史迹
近现代重要史迹认定年代为1840年至当代。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
(2)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典型意义。
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重要关联的各类史迹,应当予以认定。
近现代重要史迹一般包括: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及战争遗址、工业遗址等),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名人墓,其他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类型。
1988年以来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一般不予认定。
5.2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认定年代为1840年至当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的;
(2)在社会各领域、各时代中具有代表性的;
(3)形式风格特殊、结构和形制完整的;
(4)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1840—1949年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技术建造的、体现时代风格的具有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1949年以后采用近现代建筑材料、技术建造的、体现时代风格的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当予以认定。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一般包括: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装置装备(以及其他工业遗产),金融商贸建筑(含中华老字号),水利、农业相关建筑、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其他水利与农业遗产),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其他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类型。
6.其他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作为人类行为与自然的结合体,拥有明确的物质实体,
为某一区域或群体的历史、文化、习俗等提供特殊见证的文化景观;
(2)古猿、古人类以及与古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3)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实体尚存。
征集要求
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请您在提供线索时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线索表》要求,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情况描述,包括名称、年代、详细地址等。
填写《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线索表》,发送至邮箱gzrjxqkj@163.com。
(蓉江新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线索表)
征集时间
自本倡议发出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征集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797-8160775
赣州蓉江新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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