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加快推进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建设,壮大经济发展动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支持赣州蓉江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精神,对2020年7月16日赣州蓉江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赣州蓉江新区支持总部经济、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全域旅游、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进行评估修订,制定《赣州蓉江新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修订)》。
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赣州蓉江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试行独立核算、符合赣州蓉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建筑业企业另行制定政策)。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业(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享受)
本期“产业发展政策”主要公布“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发展”两大方面政策内容。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中的总部企业是指政策公布后新设立、新上市或从赣州蓉江新区以外地区新迁入(房地产企业除外,建筑业企业另行制定政策),并持续经营满1年,上一年度形成区级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赣州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支持总部经济类企业所享有政策奖励资金当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企业同时满足市级及以上层面或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重复享受。
2.企业落户奖励。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区域以上总部(含区域总部),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全国总部落户我区的,在正式运营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区域总部落户我区的,在正式运营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5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区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税务关系变更至赣州蓉江新区,并且纳入赣州蓉江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财政补助基础上,区财政给予最高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补助。
2.支持研发与创新
(1)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且在我区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通过省级评选的入库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给予企业最高6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0万、2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3)经区市监分局和区社管局登记备案的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院所自行在我区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其转化产品投入市场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其科技成果购买或研发投入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企业注册一年内达到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的,对其科技成果购买或研发投入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4)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
(5)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获得ISO9000、ISO14000、ISO/TS16949、HACCP、ISO22000、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节能认证等体系认证,新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每项奖励2万元。
(6)对区内科技型企业产品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专利奖励10万元,申请成功形成产业化,并将所有产值统计在本区内,每项专利再奖励5万元。对区内企业新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申请成功形成产业化,并将所有产值统计在本区内,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30万元奖励。
(2)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江西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于首次入选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在省财政科技资金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2)对成功认定为省级以上(包含外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迁入我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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